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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简析

发布时间:2018/9/2 15:28:52   点击数:

年4月1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并将于年7月15日正式施行。

上述新规正式施行后,将会对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产生重大影响。本文拟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视角,按照时间顺序梳理私募基金募集的主要程序及在相关程序中需注意的主要问题:

一、基本要求

1.可从事私募基金募集活动的主体

(1)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

(2)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除上述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外的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2.对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人员的要求

应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括原基金销售资格),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3.委托募集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遵守下列要求:

(1)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2)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4.其他

(1)禁止非法拆分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募集机构应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投资者应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2)募集机构应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3)募集机构应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二、公开宣传推介

可公开宣传推介的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特定对象确定(如投资者属于下述第十四项“程序豁免”范围内的情形,则可不适用)

特定对象确定的主要目的为以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1.问卷调查的主要内容

问卷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2)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3)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4)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5)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时发布了《私募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可予以参考(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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