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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introduction
作
者
简
介
沈伟,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
内
容
摘
要
“一带一路”投资面临的风险自不待言,学界对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也有许多设想。无论是多层次的争端解决机制,还是国际商事法庭,甚至是设立多元争端解决中心,从本质上而言都是机制方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是发展中国家,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时面临的政治风险比较大,具体表现为征收、国有化和政策变化。同时,我国与这些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对我国企业的域外投资保护作用尚显不足。因此,有必要以征收为切入点,以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征收和补偿条款为研究对象,考察“一带一路”下克服政治风险的条约进路。构建高水平的双边投资协定网络有利于更高水平地保护我国企业在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也有利于我国参与国际投资治理体系,为之提供公共产品。
关键词:“一带一路”;政治风险;征收;补偿;双边投资协定
02
正文
text
年中国提出了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为核心的“一带一路”倡议(BRI)。陆上新丝绸之路将广大中国西部地区同亚洲、欧洲和非洲连接起来,并在由中国投资的巴基斯坦瓜达尔港与海上丝绸之路交汇。“一带一路”倡议曾被视为是中国对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的回应甚至是挑战。美国作为这两个协定的主导者,希望同亚洲和欧洲盟友一道,组成经济联盟围堵中国。在这层意义上,TPP的支持者坚称,TPP既是贸易协定,也是地缘战略协定。“一带一路”倡议与之截然相反。该倡议虽以中国为核心,却给予亚洲国家和欧洲国家同等待遇。这种安排的背后,寄托了中国希冀促进亚太区域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并非旨在推行地缘政治。有关外国智库通过大数据对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年5月到年4月期间的新闻报道进行定量分析得出结论,全球对“一带一路”倡议整体反响积极。
一、签署“一带一路”高水平投资协定的必要性
(一)“一带一路”投资的政治风险
近年来,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已成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目的地。在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过程中,我国企业会面临来自东道国政治、合规等方面的风险。政治风险是指东道国由于战争、恐怖活动、政府更迭或征收、国有化等政治因素,对外国投资者的直接投资带来损失的政治事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环境复杂,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受到政治风险影响冲击的案例时有发生。年,主导“大米换高铁”的前泰国总理英拉下台,导致中国与泰国签订的《中泰铁路合作谅解备忘录》相关项目“搁浅”长达六个月。因为政权更迭而导致项目停滞的,还有年的比雷埃夫斯港口私有化计划一案。希腊新政府在上台的首日,就叫停中方针对比雷埃夫斯港口的股权投资,并重启审查程序。
研究表明,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主要流向了中高风险国家。政治风险服务集团(politicalriskservices,PRS)旗下的区域政治风险指数(politicalriskindex,PRI),是国际主流的政治风险评估机制之一。该指数于年共评估“一带一路”沿线的32个国家,其中包括中国在内的20个国家的政治风险高于全球平均水平(图1)。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主持的中国海外投资国家风险评级——CROIC指数也对35个“一带一路”国家进行了评级。根据该评级,除新加坡处于低风险级别外,其余34个国家均处于中度或高度风险级别。该报告还指出,政治风险是“一带一路”投资风险中最大的潜在风险,“一带一路”国家的政治风险评分比整体水平高8.8%,尤其需要注意伊拉克、埃及、缅甸和中亚地区的政治风险。从案件数量看,以年度为例,“一带一路”涉及到的国家或地区(大部分国家位于东欧、中亚、东南亚及中东等地区),在双边投资协定案件中占比达到55%左右,充分说明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风险的现实性。
中国信保国别风险研究中心的一份报告从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商业环境风险和法律风险四个角度,分析和评估了一国的国家风险。报告指出,“一带一路”国家评级为5~9级的国家占比为84%,区域绝对风险水平处于相对高位。该区域有三个突出的风险点:1)大国角力:“一带一路”国家具有重要的区位和战略价值,沿线地区是俄罗斯“欧亚联盟”、欧盟“东部伙伴计划”、美国“印太走廊”战略的汇集区域,伊朗、叙利亚、乌克兰也是各国博弈的战场;2)文明冲突:“一带一路”国家处于东西方多个文明交汇的地区,不同宗教、民族与种族的冲突,呈现易突发、多样性、复杂化、长期化的特点,国家风险溢出较强;3)国内矛盾:“一带一路”国家多处于现代化发展阶段,面临突出的政治转制、经济转轨、社会转型任务,国内政治经济的稳定性和成熟度较差,容易引发国家风险。整体而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缘政治较不稳定,恐怖主义、内乱、政府更迭等政治风险,均有可能对投资产生不利影响。
如何在“走出去”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过程中降低风险,是制度设计的重点。中国目前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对投资者的保护水平仍显不足,需要通过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谈判签订高水平的双边投资协定,或推动缔结区域投资协定的方式,赋予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中国投资者更为强有力的保护标准。这是中国为国际经济治理提供公共产品,进行制度赋能的重要方式。
(二)“一带一路”下我国投资协定情况
自年1月起,中国已与18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与海湾合作委员会、挪威以及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区域性组织协定还在谈判中。据中国商务部的数据显示,中国多达1/4的对外贸易额是与自由贸易伙伴之间进行的。此外,中国还一直积极推动缔结多边自贸协定。例如,年8月15日在泰国曼谷签署的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下称中国—东盟协定),以及年5月13日,中日韩三国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大韩民国政府与日本政府间为促进、便利和保护投资的协定》(或称中日韩三边投资条约,TIT),等等。年11月15日,中国与日本、韩国等14个国家签订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同年11月20日,中国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表示“将积极考虑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自由贸易区网络的构建不仅可以应对美国主导的TTIP和美墨加协定带来的不利影响,而且可以和其他国家一起重写国际投资规则。中国越来越需要高标准的投资协定保护本国的海外投资。
年以前,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需经国务院的审批。年,核准制取代了审批制。这种政府监管角色和监管政策的转变也推动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在年后的急剧增长。年,“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更是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升级加强版,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带来了难得的战略机遇平台,中国境外投资呈跳跃式增长。
(三)签署高水平投资协定的必要性
伴随中国在中亚地区日益增长的经济影响力,如何有效确保投资安全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国越来越需要利用投资协定保护本国的海外投资权益。自年,中国与巴巴多斯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以来,中国对双边投资协定的立场发生了转变,逐渐从限制走向一种平衡甚至是自由发展的模式。这种双边投资协定立场的转变与中国实施“走出去”战略在时间上有所重合。受益于“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国的对外投资不断增长。与此同时,国内法治体系的逐渐完善和完备的外国投资者保护措施,使得中国越来越能接受现代双边投资体制和相关国际投资法规则。因此,中国在双边投资协定下的投资者保护水平也逐渐提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的法律对产权的保护水平普遍较低。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内法律保护不力的情况下,寻求双边投资协定中更强有力的投资者保护标准(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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