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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刁林中共九大纪念碑
[近现代,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年4月1日,新发现,中城镇农业村23组]
马刁林中共九大纪念碑位于中城镇农业村23组官路上,年4月1日立。年,正值文化大革命期间,为纪念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农业公社第七生产队(今中城镇农业村23组)决定建纪念碑。
纪念碑高3米,宽约90厘米,厚10厘米。正面刻“热烈欢庆九大纪念”顶端毛泽东主席头像、九个五角星,两旁刻毛主语录“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背面刻“农业学大寨”两旁刻小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奋发图强、勤俭建国”,落款为“农业公社第七生产队敬建,69.4.1”。
此碑为当地(第七生产队)工匠设计雕刻,是绥江县唯一保留下来的文革时期党的九大纪念碑,具有重要历史价值。
今日课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三十三条 非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第三十四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五条 根据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作用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
图文/绥江文物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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